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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31日)废止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现将《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参照《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获奖条件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功勋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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