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安顺市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3年9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慕德贵
二○○三年十月十日
安顺市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诚信安顺”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顺市优化发展环境投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诉办)负责受理投诉工作。
各县区要设立相应的投诉机构、设立公开投诉电话,负责本辖区内的投诉工作。
第三条 安顺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投资者,均可按照本规定进行投诉。
第二章 投诉办的职责
第四条 受理投诉并督促全市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工作,定期通报投诉的处理情况。对全市招商引资政策的落实情况、投资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对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
第五条 投诉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
安顺市招商引资窗口部门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章 投诉受理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可以就下列有争议的事项向投诉办进行投诉:
(一)投资方面的争议;
(二)履行合同、协议和章程中的争议;
(三)劳资争议;
(四)与行政机关的争议;
(五)其他争议。
第七条 投诉人可用信函或走访方式投诉,匿名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投诉人要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投诉办受理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