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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招商引资窗口部门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三)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不按上级领导机关的部署做好政务公开、目标任务完成等相关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对群众举报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有损招商引资工作的行为。

  第六条 对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批评教育、责令履行职责;通报批评;收缴执法证件、离岗学习;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检查交代错误的 ;
  (二)能够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其错误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和扩大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第八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阻碍、干扰、抗拒调查其错误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因失职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四)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的;
  (五)有其他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九条 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为投资者服务公开评议制度。每年由市或各县区(管委会)招商、监察部门组织开展评议。对认真贯彻国家及地方政策、法律、法规,保护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熟悉业务,具有优良的工作作风、主动的工作态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积极为投资者排忧解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有关费用的部门评议为优质服务单位,由市或县区政府(管委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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