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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招商引资窗口部门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安顺市招商引资窗口部门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于2003年9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慕德贵
二○○三年十月十日

  安顺市招商引资窗口部门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按照《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诚信安顺”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我市招商引资涉及的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均应减少办事环节,公开办事程序,缩短工作时限,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 安顺市招商引资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在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完各种审批手续。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有关事项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该部门必须派出专人跟踪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在规定期限内为投资者办妥有关审批事项。

  第三条 对失职责任的追究遵循“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的原则,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失职受到追究的,该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应受追究。

  第四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资者相关审批手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失职:
  (一)超过规定的时限办理的;
  (二)不按规定热情接待、文明服务,拒绝、推诿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投资者的;
  (五)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六)其他有损招商引资工作的行为。

  第五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的领导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失职:
  (一)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失职行为应当追究责任而不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指使、授意、纵容、放任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有关部门对失职案件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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