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由父母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所(站)办理参保手续,在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额不变。
第三章 医保筹资
第九条 参保居民各年龄段人员缴费标准:
(一)未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以自然年为单位,下同),以上年度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0.8%的比例缴纳;
(二)成年居民,以上年度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
(三)参保城镇居民(不含低保居民)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要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8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6元。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要给予重点补助。
第十一条 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的财政补助金,按实际参保人员名册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财政部门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同一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为其爱人、父母、子女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保障水平的变化及医疗保险费的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需调整时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财政部门设专户管理。区经办机构征缴的医疗保险费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县(市)经办机构征缴的医疗保险费缴入本级财政专户。
第四章 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享受住院医疗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其用药、诊疗、住院及门诊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照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