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六)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对作出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个人,对在完成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三)经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限额择优的原则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分别组织同行专家组参照《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各专家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家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