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科教兴市,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顺市人民政府设立“安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授予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为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奖励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