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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四)治理街区内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及噪声、振动等公害。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及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业、限期治理或转产、搬迁;
  (五)不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
  (六)居住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必须做好卫生、安全、防火、防灾工作,预防灾害发生。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贯城河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贯城河,保证河道水体清洁和贯城河两则步道、护栏清洁美观;
  (二)不准侵占河床、水面、阻塞河道、污染水源;
  (三)不准向贯城河倾倒垃圾和排放粪便、污水;
  (四)不准破坏河道两岸原有的地形地貌,严禁在河道内挖沙、取石、掏取他物;
  (五)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从事商业营运。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环境卫生管理:
  (一)不准在历史文化街区街道乱丢果皮、乱扔垃圾,不准在街道两侧乱贴、乱画;
  (二)不准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门窗上安装钢筋、铝合金、钢丝等防盗网;不准在街区门面安装雨蓬;
  (三)不准损坏文物古迹、环境小品、花台、花卉、古树名木、路灯、消防、路牌、路标、垃圾箱等公共设施;
  (四)单位、住户必须严格执行门前“四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绿化、包交通、包治安;
  (五)居民生活垃圾必须实行袋装、桶装,并由环卫部门统一指定摆放处,环卫工人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生产和建筑垃圾应由生产和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及时清运。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商业旅馆管理:
  (一)凡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开设店面、娱乐场所、旅馆的,必须严格按照《保护规划》,经城市规划、环保、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设。鼓励恢复传统店面和传统作坊。对未经主管部门核批已开设的店面、旅馆等,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查和整治;
  (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店面提倡经营民族工艺品、美术品、传统食品、文化用品等;
  (三)经营户要树立良好文明经商意识,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房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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