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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宁价房[2002]167号)


南京市规划局、各区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房[2000]374号)、《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苏价服函[2001]225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可接受建设项目业主委托,开展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服务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适当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内容: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用地及相关社会、空间情况的调研咨询;规划设计条件研制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提供;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和征询公众意见;建设项目验线、复验;提供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动态信息存储和检索等。

  三、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
│  │          ├─────┬─────┤   备注   │
│  │          │ 市、区 │  县  │        │
├──┼──────────┼─────┼─────┼────────┤
│1 │    住宅    │0.80 │1.00 │按建筑面积计算 │
├──┼──────────┼─────┼─────┼────────┤
│2 │   工业厂房   │1.00 │1.20 │按建筑面积计算 │
├──┼──────────┼─────┼─────┼────────┤
│3 │ 营业性用房或设施 │1.20 │1.40 │按建筑面积计算 │
├──┼──────────┼─────┼─────┼────────┤
│4 │铁路、道路、工程管线│     │     │按核定的工程投资│
│  │及其它难以用面积计算│0.8‰ │0.8‰ │总额计算    │
│  │的建构筑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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