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宁价房[2002]167号)
南京市规划局、各区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房[2000]374号)、《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苏价服函[2001]225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可接受建设项目业主委托,开展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服务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适当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内容: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用地及相关社会、空间情况的调研咨询;规划设计条件研制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提供;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和征询公众意见;建设项目验线、复验;提供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动态信息存储和检索等。
三、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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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
│ │ ├─────┬─────┤ 备注 │
│ │ │ 市、区 │ 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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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宅 │0.80 │1.00 │按建筑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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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业厂房 │1.00 │1.20 │按建筑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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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性用房或设施 │1.20 │1.40 │按建筑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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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铁路、道路、工程管线│ │ │按核定的工程投资│
│ │及其它难以用面积计算│0.8‰ │0.8‰ │总额计算 │
│ │的建构筑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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