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顺市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特殊垃圾。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特殊垃圾。

  第三十三条 负责特殊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须穿戴防护装备。

  第三十四条 环卫部门和特殊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对特殊垃圾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情况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五条 委托清运、处理特殊垃圾的费用,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收取费用主要用于环卫设施的设置、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 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环卫基础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垃圾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垃圾容器、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场)等。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建设、计划、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镇垃圾的治理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有关标准。
  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规划、建设垃圾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封闭式垃圾箱、垃圾池、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卫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的,不予验收,不准交付使用。
  单位内部存放垃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城镇街道、广场、居住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等设施。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