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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九)责令辞职、辞退,直至开除。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对有行政过错且违反行政纪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依据《安顺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真相,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由行政领导负责,有关人员组成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开展此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经单位行政领导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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