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审核、批准错误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人未按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批准错误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不依法履行批准职责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授意、指令或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授意、指令或干预者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应负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岗位津贴;
(五)扣发年终目标奖;
(六)赔偿损失;
(七)年终考评为不称职;
(八)收缴行政执法证、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