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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安顺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效能监察,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安顺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人民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前款所列的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行政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其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实施主体和制定内容、程序、依据、时限合法。
  行政机关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建立、规范、完善公开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理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再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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