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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

  (二)乡(镇)、村牌及乡(镇)政府驻地的街、路、巷牌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其它地名标志,由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
  (四)各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地名办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强制性国家产品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设置地名标志的经费来源:
  (一)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维修及更换所需费用,纳入市、县(区)、乡(镇)的财政预算。城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维修、更换所需费用,列入城市维护费开支;
  (二)行政区划界碑、市境内的国道、省道两侧村镇地名标志所需费用,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
  (三)属县(区)地名办管理的地名标志所需费用,由县(区)财政承担;
  (四)楼牌、单元牌、门牌费用由产权单位和产权人承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地名标志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五)属乡(镇)管理的地名标志所需费用,由乡(镇)财政承担;
  (六)其它地名标志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涂改、遮挡地名标志,不准在地名标志上悬挂各类物品,不准擅自移动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需暂时移动地名标志的,应事先报市、县(区)地名办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对毁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第五章 地名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市地名档案管理由市地名办负责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地名办按照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地名档案管理办法》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名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名档案管理应当贯彻国家的保密和使用规定,积极开展地名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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