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顺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

  (五)凡新建、改建道路,新辟开发区,新建大型人工建筑物,新建居民区的命名必须按照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由所在县(区)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区)人民政府初审,送市地名办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地名的有偿命名,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县(区)地名办审核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应填报《地名命名、更名、废名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更名、废名的地名,应报市地名办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命名、更名、废名的地名,由市或县(区)地名办统一公布。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三条 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在以下范围内使用标准地名:
  (一)对外签订协议、协定、合同和涉外文件;
  (二)政府及职能部门发布的文告、文件;
  (三)报刊、广播、电视、地图和有关书籍;
  (四)标有地名的各类商标、牌匾、广告、印信和公共交通站牌等。

  第十四条 地名办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编排和使用非标准门牌号。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出版行政区域地图或各种专用地图(工商投资指南、旅游、交通等)前,应经市或县(区)地名办审核地图标注的地名后,有关部门方能办理地图编制审批手续,并将出版后地图报市或县(区)地名办备案,军用地图除外。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六条 地名标志是由政府确认标示地名的牌、碑、匾等法定标志物。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七条 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的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街、路、巷、广场牌及门牌(含楼、单元牌),按照城市管理职能,由西秀区、开发区地名办负责。县人民政府驻地的,由县地名办负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