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名管理,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和《
贵州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
(一)市、县(区)、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名称;
(二)城镇街、路、巷名称,楼群(含楼、门牌号码),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具有地名功能的隧道、桥梁、渡口及商住大楼、综合性商业大楼等人工建筑物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场、游览地、纪念地、名胜古迹等具有地名功能的名称;
(六)具有地名功能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第四条 市地名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地名工作是城镇、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地名管理应围绕总体规划进行。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与审批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
《条例》、
《细则》、
《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