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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三)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拉直金属材料;
  (四)攀折树枝、采摘花果;
  (五)在树木上刻、钉钉、拴系牲畜和悬挂重物;
  (六)损坏草坛、花坛、绿篱和园林设施;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四章 绿化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资质证书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实行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工程招投标及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制度。
  绿化工程属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市区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各县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 严格规范动植物移地繁殖与保护、管理等工作,合理规划,加强野生植物资源引种驯化的市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积极引导城市绿化各专业协会开展工作,规范行业管理,积极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花木、盆景、鸟禽、赏石市场,提高城市绿化的总体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恢复费用、移地绿化补偿费和占用城市绿化设施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贵州省绿化条例》、《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地域及风景名胜区的绿化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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