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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未经批准禁止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树木,胸径在20厘米以下或同一地点一次性20株以下的市规划区范围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规划区范围内由县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以上标准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批。
  确需砍伐、移植乔木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制定年度砍伐,移植总量计划指标,按规定报批。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须向树木所有者交纳树木补偿费,并按“砍一栽五”的要求补植树木,所砍树木胸径超过10厘米的,一律按每5厘米为一株折算,建设单位在领取树木砍伐、移植许可证时须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绿化责任书,确保按规定要求在建设工程主体完成一年内完成补植。

  第二十六条 报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砍伐和移植树木,必须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必须按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不得分次、分批申请;审批机关不得分次、分批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砍伐和移植树木。
  (二)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审批表,对审查合格的颁发《城市树木准伐证》、《城市树木准移证》、《城市绿地临时占用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珍贵稀有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挂牌建档、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伤和砍伐。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单位附属绿地内或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放场、摆摊设点、倾倒废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放牧、割草、打鸟、砌灶野炊、占地葬坟、烧香烧纸;
  (二)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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