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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安顺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8日起施行。

市 长 慕德贵
二○○四年九月二日

  安顺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贵州省绿化条例》、《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运用园林工程、工程技术和艺术,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筑园林建筑、绿化园林道路等建设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一)公园绿地:是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功能的绿化用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的要求而设置的,其功能是对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起到一定的防护或减弱作用,不宜兼作公园绿地的绿化用地。
  (四)附属绿地: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的生态、景观、旅游和娱乐条件较好或亟须改善的区域,一般是植被覆盖较好,山水地貌较好或应当改造好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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