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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童兆洪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与时俱进 扎实工作 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发展

  2.我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涉及国家司法主权、对外政策、履行入世的对外承诺及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知识产权法官的素质面临严峻考验。中国加入WTO对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影响也是空前的。WTO法律规定是一套内容宏大、规则十分复杂的法律体系,尤其是作为WTO规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相当大的影响。在世贸组织管辖范围中,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的三大支柱之一,TRIPS协议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多边贸易体系的协定,其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TRIPS协议对其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引入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能达到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要求,就可能引发在世贸组织协定框架内争端解决机制的启动。因此,对入世后的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要求,已提高到遵守国际公约,履行对外承诺,维护国家形象的高度。
  3.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涉及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一个全新的挑战。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及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对外的承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最近两年审议通过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修正案,于去年起施行。立法机关在专利法商标法的修改中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决定权,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在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修改中增加了诉前停止侵权行为临时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从立法上赋予人民法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为做好“入世”的司法准备工作,建立和完善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审理技术合同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机制,更使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从过去涉足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领域,扩大到计算机互联网络、植物新品种等新领域。如何做好入世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施工作,以及如何运用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执法措施,对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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