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严格执行资金收支计划,严禁随意突破计划范围,防止资金积压和资金超支。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多渠道筹集土地储备资金,优化筹资方案,降低筹资成本和费用。
第三章 资金筹措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土地出让金、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金指从市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经市政府批准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此款主要用于扩充土地储备资本金)。
第十四条 银行贷款指为实施土地储备向金融单位融资借入的资金。在申请办理借款时应向委托银行提交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资金收支计划、会计报表以及委托银行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和取得年度贷款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其他借款指为实施土地储备从其他渠道借入的资金。
第十六条 预收定金指以预出让方式向意向用地者收取的预购用地定金。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风险资金指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上缴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金或收益金中,按一定比例计算拨付建立的风险资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土地储备业务中出现的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市政府调剂土地收不抵支的差额。
第十八条 社会融资指按国家规定向单位、个人发行土地储备债券、募集土地储备股份获得的收入。
第十九条 其他收入指储备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前通过出租、抵押等开发利用获得的收入,存款和贷款相抵后的利息净收入。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根据年度和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地块储备合同和方案,按对象、进度合理调配、使用资金,市财政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