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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储备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房产、规划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非法转让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土地储备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协议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责成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保障土地储备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财政拨款、土地出让金、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等专项用于土地储备补偿、土地整理、支付借款利息、土地交易支出等方面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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