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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成片征收、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和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国有土地;
  (三)因单位迁移、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国有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
  (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指令储备的土地;
  (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
  (九)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七条 对需储备的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地价20%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优先收购,具体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实施。

  第九条 依法征收、征用的集体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直接交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储备。
  储备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对拟储备的土地进行权属核查、费用测算,拟定具体的储备方案,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储备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差价结算;原土地使用者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储备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被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费用一般按土地开发情况的成本计算,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旧城改造和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土地储备补偿按照有关拆迁、土地征收、征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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