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审理案件中注意参考最高法院以及我市和其他地方法院生效的裁判。我国虽然不是实行判例制的国家,但生效判决在审判中的作用仍十分重要。我们在审理案件中,应当注意参考生效判决,使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做到基本一致,这是保证严肃执法的基本要求。
6.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法官必须考虑到处理案件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尤其强调要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
(三)关于裁判文书的制作问题
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我市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初期即注重强调裁判文书要“以理服人”,裁判文书的结构原则上按照最高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制作,并在该要求的基础上在证据使用、理由部分的书写上有所探索。近一时期,我们又在裁判文书应体现举证、质证过程,尤其在体现认证理由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强调裁判文书的论理部分。首先,说理必须充分,每一结论性意见都必须论述清楚透彻,要让当事人通过裁判文书,对判决结果既要“知其然”也要能“知其所以然”;其次,说理要有针对性,尤其要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重下笔墨;最后,说理要逻辑严谨,但也不能写成一篇学术论文。
2.全面简洁地概括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这一部分应以“客观性”为主要要求,即法官不能随意删改当事人所主张的基本内容。但同时,由于有些起诉书、答辩状过于冗长或内容重复,法官亦应对这些材料的内容进行概括提炼。
3.案件事实部分的撰写是目前文书改革的重点。一般认为,“法院查明”部分与“当事人主张”部分合称为“事实”部分,由于近来加强了举证、质证、认证内容的撰写,因此使这部分内容有很大变化。目前,我市对事实部分的撰写也处于摸索和有待规范之中,做法还不尽统一:
其一,部分判决在当事人诉辩主张后分别罗列证据清单,然后单辟篇章,对无异议的证据明确后,对有异议的证据的质证和认证情况进行表述,最后再写明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这种写法层次比较清晰、逻辑性强,与现行的“诉讼文书样式”也容易衔接。但同题是有些案件证据较多.这造成了证据清单占了判决书的大量篇幅,同时也在阅读质证、认证内容时感到困难。
其二,先不列举证据,而是将案件事实分成若干部分,每一部分后分别写明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这种写法比较容易读懂,问题是割裂了案件完整的叙事过程。
其三,个别判决将证据分析、事实认定与论理部分结合起来,这符合了某些案件对说理效果的要求,但打乱了原有文书样式的基本框架。
虽然在格式上有不同做法,但我们要在某一事实有多个证据时,应该按照证据证明力大小的顺序来表述,即直接证据先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先于传来证据,鉴定结论、书证、物证先于证人证言等。同时,由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因此,在分析证据时,应注意前后呼应、相互关联、环环相扣,从而使认定的事实更有说服力。
4.在裁判文书的语言运用上我们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即不仅在论说法律问题上要用法言法语,而且在论述专业技术问题上也必须使用专业术语,而这也是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一个显著特点;庄重,就是在强调使用法言法语的基础上,避免过分的感情色彩,不用比喻、拟人等文学性强的修辞方法,更不能使用感叹、疑问、反问等语气;简洁,就是要求法官能用最少的语言表达出更丰富的内容,不能重复啰嗦、叠床架屋;规范,即要符合语法要求、数字表述的要求,不使用文言词、外来词、生造词。
5.探索简易裁判文书的制作。我市基层法院在审理一些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尝试了使用“裁判文书模版”制作裁判文书的方法,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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