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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清的讲话--认真贯彻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 努力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庭审前,合议庭要归纳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庭审中,就焦点问题分别由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除在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对证据无异议,且合议庭成员意见一致的情况外,一般不要当庭认证。
  对于案情复杂、证据较多或专业性强的案件,可以在正式庭审前举行预备庭。对于一些证据特别繁多的案件,我们可以在征询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对证据先进行整理,确定出双方有分歧的部分,然后再由合议庭对有分歧的内容在庭上组织质证。
  4.要严格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近年来,根据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我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逐渐减少。在最高法院“证据规定”实施后,我们要更加严格地贯彻这一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在某些案件中,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原因,对本应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而未申请时,为了案件结果的客观公正,我们应当行使释明权,以询问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提示,使其提出申请。
  此外,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常会涉及一些大型机器设备、生产制造工艺、图书文库等难以提交法庭的证据或事实,对此,我们可以采取实地勘验的取证方式。
  5.司法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多年来,我们在司法鉴定中的一些规定和做法基本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最近,市高级法院成立了司法鉴定工作机构,并正在积极开展工作,其目的是将我市的司法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为了准确适用“证据规定”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对以下几个问题谈一点看法:
  其一,对于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法院就可以启动鉴定程序;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而另一方提出反对的,是否启动鉴定程序则可以考虑下列三个因素,即反对方反对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该问题是否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合议庭成员之间的认识是否一致。我们认为,应该避免对鉴定的过分依赖和过分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两种倾向。
  其二,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有必要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合理期限,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共识的,视为“协商不成”,应当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其三,鉴定人的确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贯彻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必须完成申请回避程序;
  其四,必须明确司法鉴定是诉讼的组成部分,必须以诉讼法为依据并受其制约。
  其五,一审期间法院并未进行鉴定,二审法院可以进行鉴定;对一审法院已经进行过鉴定,除非依据“证据规定”第27条第1款,二审法院一般不重新鉴定,但可以要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再次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其六,鉴定结论必须经过质证,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并应当认为其具有高于其他种类证据的效力。
  6.专家辅助人问题
  最高法院“证据规定”实施前,在我们审理的个别案件中也曾尝试由当事人一方的专家出庭说明技术问题的做法。“证据规定”则明确了专家辅助人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些相对简单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解决,采用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做法会更加有效,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尚有不同观点,可以继续讨论。目前来看,专家辅助人应当具有与证人相似的诉讼地位,因此,在参加庭审时,他不应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同座,而应在需要陈述意见时入证人席。但是,他可以旁听庭审,这又是他与一般证人的区别之一。出庭时,专家辅助人只能对案件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不能对其他问题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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