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实施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条例》、
《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
《条例》、
《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本市工伤保险按照属地原则,以市为统筹管理单位,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章 参保及基金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属驻安用人单位),统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集团、总公司等单位,其下属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独立参保。
第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须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进行申报,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经确认资格并履行有关手续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档案,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 参保单位及人员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