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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政务信息目录。政府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政务信息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产生日期。
  政府机关应当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政务信息目录,以供查阅。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上公开,并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上公开。
  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或者部门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政务信息。
  其他政府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等申请人,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本部门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政府办公室提供书面总结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对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政务信息目录的;
  (三)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规定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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