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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宁房管[2002]130号)


各区房管局、房改办、各区物价局:

  现将《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原十区范围)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申请购买其承租的本市市区范围内非成套公有住房。

  第三条 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行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公有非成套住房,除下列情况外均可出售:

  1、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

  2、产权有争议的;

  3、涉及代管产及其他需落实政策房产的;

  4、房屋使用经界难以划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责任不能明确的:

  5、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列入文物保护的;

  6、别墅、庭院式的:

  7、属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

  8、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出售:

  1、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的;

  2、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结构的;

  3、有违法搭建的;

  4、全家迁离本市的;

  5、全家出国(境)定居的,探亲、留学逾期未归的,或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

  第六条 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按1998房改年度售房政策执行。

  第七条 非成套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20元,混合二等、砖木二等为740元,砖木三等为600元,简易为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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