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转让后,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的;
(六)涉及代管产及其他需落实政策房产的;
(七)同户籍家庭成员不能协商一致的;
(八)有违法搭建的;
(九)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不宜转让的。
第八条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公有住房出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破套使用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同套内其他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九条 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价款,由转让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条 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当事人应向公有住房产权人如实申报转让价款,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
第十一条 产权人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向转让人收取100-200元的补偿费用,专项用于公有房屋的维修。具体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承租户名免收补偿费用:
(一)承租人死亡,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承租的;
(二)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以及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
(三)承租人已在他处购房或他处有住房户口迁出,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承租的;
(四)套式房屋由两人分割承租,相互之间转让承租权的;
(五)拆迁安置的几套住房,由一人承租的,安置协议中有其使用份额且他处无住房的人申请承租其中一处住房的;
(六)转让人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产局统一印制的规范合同文本,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让人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出租人就转让人申请签署意见;
(三)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有偿转让协议;
(四)自转让协议签订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到公房经营管理部门办理退、承租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当事人办理公有住房退、承租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