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宁房管[2002]131号)
各区房管局、房改办、各区物价局:
现将《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的转让行为,根据《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原十区范围)国有土地范围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区(原十区范围)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有偿受让本市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承租权。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转让人),经房屋出租人(产权人)同意,将租用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承租,并获得一次性转让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 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有偿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行政管理工作。公有住房产权人负责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具体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
(一)未取得住房租赁合法证件的;
(二)有房屋租赁、使用纠纷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拆改结构的;
(四)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