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搞活城区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市政府同意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搞活城区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有关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包括下放城区交通管理站的问题将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另行研究下达。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报送市体改委,以便总结经验,推动城区改革向更宽广的领域、更深入的层次发展。
关于进一步搞活城区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城区自主发展、自我开发的能力,充分发挥区政府组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职能作用,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调整区财政增收分成比例。凡固定分成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区,当年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增收分成比例一律调整为百分之二十五;固定分成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区,其增长部分仍按原固定分成比例分成。
二、对三项专用资金实行固定比例分成。网点建设资金根据各区实际切块到区百分之六十,用于商业网点建设的贴息贷款;从一九八七年起,教育费附加按百分之四十的比例切块到区。用于改善中、小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按核定定额切块到区,包干使用。
以上三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区征收的区属集体企业奖金税,百分之七十返还给各区,由区根据规定的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四、对区属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进行“改、转、租”的,实行鼓励扶持办法: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其贷款和结算仍按原办法执行,原上交的承包费减收一半,其余一半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可用新增利润偿还国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偿还年限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确定。其银行贷款原则上执行集体企业贷款办法,但对守信用、经营管理好的企业,可暂按原办法执行。
地处偏僻的国营小店铺,可折价卖给个人经营,按个体经济政策对待。
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实行“改、转、租”后,企业中原属于全民性质的职工身份不变,允许在国营企业之间进行正常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