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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当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其它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齐。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并列入房地产权属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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