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保护和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是民族文化的承袭者,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调动人民群众创作的积极性,保护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市场的繁荣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目的。近年来在我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几乎过半。在我省法院受理的陈忠等诉峨眉山管理委员会著作权纠纷案中,该案的原告绘制了我省著名的集自然风光与佛教文化为一体的国家级山岳型风景名胜“峨眉山景观图”,被告为宣传这一景区使用了原告的上述作品。该案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使用该导游图并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外,我省法院还审理了陈硕亚诉领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张克林诉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一大批案件,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力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通过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打击违法假冒行为
在海口精功眼镜有限公司诉宜宾市精豪眼镜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精功”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原、被告同为经营眼镜行业的企业法人,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面招牌、店内的眼镜布、验光卡、配镜单等服务用品上突出地使用了“精功眼镜”字样,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在经营过程中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精功”文字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该案的判决树立了四川法院公正、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摒弃地方保护主义的良好形象,受到权利人好评。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权利冲突时,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在先权利。如四川省泸州东方酒厂、北京葡萄酒厂诉四川泸州荣成华酒业有限公司等侵犯“中华”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依法认定被告不能以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外包装盒对抗北京葡萄酒厂在先获得的“中华”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我省法院还审理了四川小天鹅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小天鹅集团、成都小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侵犯“天鹅”图形注册商标纠纷等案件。
(四)通过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活跃,同时,由于我国市场体系尚处于不断健全和完善过程中,随之也出现了一些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成都天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成都华西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商业信誉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参与了某公司变换气脱碳及提纯CO(2下标)变压吸附装置施工图设计与装置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投标,被告在投标过程中向发标人等发函称原告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了被告的发明专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发标人的至函行为属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足以损害原告在招投标等市场中的商业信誉,由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四川省成都市著名小吃“廖排骨”的经营者廖开泰诉沈晓渝不正当竞争一案,被告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装潢、商标,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成都中院审理后判令被告赔偿15万元经济损失。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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