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普遍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同时,加强以调解方式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多年来,人民法院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比较重视案件调解工作,由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数具有较高文化程度,通常能够比较理性地对待审判过程,因此,以调解方式结案或经调解后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占一定数量。如2004年成都市中院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达63.3%,并且,调解结案的案件还呈现出高执行率的特点,当事人调解后迅速、主动地执行,至今无一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六)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较大幅度增加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只有涉台、涉港各1件。“入世”之后,我省人民法院受理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1件,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有美国、英国等国及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的公司。如艾尔费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ALFREDDUNHILL LTD)诉四川和正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侵犯“Dunhill”和“登喜路”商标侵权案;美国亦凡公司诉公益图书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毛里求斯共和国客禧康国际有限公司(KOHIKAN INTERNATIONAL LTD.)诉成都真锅咖啡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环球唱片有限公司(UNIVERSAL MUSIC LIMITED)诉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等。
(七)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案件审理难度增大
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经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商业秘密的构成及侵权判定,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判定,植物新品种侵权判定以及竞业禁止等。如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绵阳市仙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该案系涉及杂交水稻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享有D优527、冈优527等植物新品种权,被告未经其授权生产了其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稻种,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再如中国国际信托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侵犯“中信”、“CITIC”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当时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还无明确规定,我省受案法院参照TRIPS规定的关于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标识的使用原则精神,由于原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法院认定被告的企业名称侵犯了原告的驰名商标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万元。
三、四川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做法
(一)通过审理专利、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等纠纷案件,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以来,专利侵权和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一直占有较大的份额。侵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技术往往涉及各技术领域和各学科的专业技术问题。为审理好这类涉及专业技术的侵权纠纷案件,我省各受理该类案件的法院积极探索解决技术问题的办法,如采用委托技术鉴定、采取专家证人制度、专家咨询,必要时采取现场勘验方法等。此外,由于专利权与专利申请的行政程序有关,有的法官还参加了有关专利申请、审查和复审行政程序的培训。这些举措的采用和不断完善,为人民法院审理好涉及专业技术的侵权纠纷案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如我省法院审理的四川省好旺食品有限公司饮料厂等诉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四川名山电力有限公司诉北京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该案已经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