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安顺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申晓庆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安顺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制止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规定》、《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进行人工终止妊娠,以及实施、管理的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开展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并加强宣传教育。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批准,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各医疗机构应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
第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