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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长荣在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要严格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凡是能够合理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实际获利的,应当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原告主张以被告有关材料记载的获利情况作为赔偿依据,而被告不能举证否定有关获利情况真实性的,可以确认原告的主张成立。原告主张以自己的受损作为赔偿依据,而被告以损失系由市场因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适用法定赔偿方法时,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并参照类似案例,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避免相似案件的赔偿数额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第四,增强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具体要求是:一要充分认识调解是化解矛盾,平息诉讼,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方法,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载体。二要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庭前调解、庭上调解以及庭后调解。防止就案办案,不顾社会效果,一判了之。三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能调则调,该判则判。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而久调不决,或者以判压调。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四要提高调解技巧。要努力提高向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明法律、解矛盾的技能。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矛盾较深,立即判决可能激化矛盾的案件,可以暂缓判决,不要急于下判,而要适时下判,力争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五要敢于调解。对于情绪偏激、矛盾较深的当事人,要敢于做调解工作,依法耐心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规定,不能推诿拖拉,激化矛盾。
  (二)积极开展调研工作,促进审判能力的提高
  今年要积极开展以下调研工作,促进知识产权审判能力的提高:
  第一,认真开展专题调研工作,探讨解决疑难问题的对策,总结审判经验,形成指导审判实践的规范意见或工作指南。高院承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适用指南》两个调研课题。在高院组织协调下,由一中院承担《民族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调研课题,二中院承担《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适用指南》调研课题。各法院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开展其他专题调研。
  第二,每季度召开一次知识产权审判专题研讨会,就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同时交流审判经验。
  第三,由高院组织全市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共同编写“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例精选(2003-2004)”,总结两年来上海法院审判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第四,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要继续做好审判信息的编写、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交流知识产权审判信息。
  (三)加强队伍建设,为增强审判能力提供人才保障
  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要努力成为一支学术气氛浓、审判作风好、断案说理透、整体素质高、精兵强将多的队伍,要真正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体现司法能力、代表司法水平的先锋。
  今年,大家正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及“规范行为树形象——看得见的公正”主题教育活动。大家要通过这方面的学习教育,特别是通过向全国模范法官、专家型法官的优秀代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典型宋鱼水同志的学习,树立强烈的司法为民意识,坚持公正司法、精心审判、刻苦钻研、倾心为民,认真辨法析理,努力追求“胜败皆服”的审判效果。
  在审判业务方面,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具体要求是:第一,由高院举办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知识产权法学理论最新动态》、《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等等。第二,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体业务学习,组织专题培训或专题研讨。第三,定期召开上诉改判案件情况通报交流会,一、二审法院相互交流审判经验,统一认识,提高司法水平。第四,各法院领导要重视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人员配备要相对稳定,培养要有计划。从今年开始,全市法院要逐步培养一批既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又能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还对知识产权审判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研究的专长法官。各法院要在审判、调研、培养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培养一批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专长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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