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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长荣在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第五,通过对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朱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审判,明确了使用他人产品设计图中的参数生产工业品不构成对产品设计图著作权的侵犯,即产品设计图中的参数不属于产品设计图的表达,仅按照产品设计图中的参数生产、加工产品,未对产品设计图进行印刷、复印、拍照等复制使用的,不构成对产品设计图著作权的侵犯。
  第六,通过对一系列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明确了受托开发方应当就其开发完成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在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受托开发方主张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由其提供委托方验收、确认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的证据,以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开发方向委托方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
  二、深化审判改革。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深化审判改革,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第一,深化裁判文书制作改革。高院和两个中院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判决书中,尝试以附图形式表现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标识、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便于直观地进行侵权判定比对,增强了判决书的说服力。全年开展这一尝试的案件共10件。此外,除黄浦法院因硬件设施所限外,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均实现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的工作目标。
  第二,邀请专家参与知识产权审判。对涉及专业技术的疑难案件,两个中院继续尝试邀请权威性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对案件把关。黄浦法院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对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充分运用高院聘请的知识产权咨询专家这一智力资源,通过当面咨询、电话咨询、邮件咨询等方式,共咨询专家17人次,解决了一批疑难问题。
  三、坚持司法为民,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一,加强诉讼调解,提高调、撤率。2004年,全市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解结案63件,调解率为9.0%;撤诉结案344件,撤诉率为49.3%;调撤率合计58.3%,同比增长1.7个百分点。有的一审法官调撤率超过了70%。同期,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解结案6件,调解率为3.5%;撤诉结案31件,撤诉率为18.0%,调撤率合计21.5%。
  第二,加强诉讼指导,依法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高院民三庭组织起草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着重就收案范围、管辖、举证范围、申请诉前禁令的条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等问题对当事人予以释明和指导。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在明确案由、确定诉因、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等方面积极向当事人予以释明,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高院民三庭组织起草了《保密承诺书》,全市法院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实行保密承诺制度,要求诉讼参与人对其了解的涉案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此外,通过裁判文书上网,方便了当事人及社会各界人士查阅上海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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