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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长荣在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涉及计算机网络的案件数量较多,类型较广。全年受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23件,占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3.4%。受理的涉及计算机网络的案件包括:域名归属纠纷案件、域名合同纠纷案件、网上音乐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侵权纠纷案件、数据库网络传播侵权纠纷案件、网上虚假宣传侵犯商业信誉纠纷案件、网上电子图书下载服务侵权纠纷案件、网上发布产品信息被诉侵犯专利权的案件等等。
  4.涉及名企、名牌的案件多。如(美国)惠普公司、(美国)科勒公司、(美国)星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法国)施耐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商务印书馆等国内外知名企业提起了侵权诉讼。受理了涉及LV、ZEGNA、PARKER、长春藤、梅兰日兰、阿尔卑斯、星巴克、佳洁士等名牌的商标侵权案件。
  5.部分案件诉讼标的额高。如(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等提起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注册商标等的9起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为5272万多元人民币;施某诉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图书出版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美国)安那络公司提起的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诉讼标的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法国)施耐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梅兰日兰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诉讼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6.受理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如:境外唱片公司提起的MTV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在本市娱乐行业引起极大震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日本企业起诉我国多家摩托车企业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的系列案件引起我国摩托车行业的广泛关注。(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公司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案,由于该案涉及两家外国公司的知名商标,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诉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利用比较广告,贬低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于两家公司的产品均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该案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二)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审判,总结审判经验
  2004年,上海法院通过对下列典型案件的认真研究、精心审判,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一批疑难问题,总结了同类案件的审判经验:
  第一,通过对(德国)许茨工厂公司诉上海山海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的审判,明确了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变劣技术方案不构成专利侵权,即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中,应当以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为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劣于专利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侵权判定所考虑的范围。
  第二,通过对北京南辰投资有限公司等诉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的审判,明确了封闭式权利要求组合物发明的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所指出的组分组成的组合物,即只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组分恰好与权利要求中的组分相同时,才构成侵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组分多于或少于权利要求中的组分,则不构成侵权;组合物是否带有杂质,不影响专利保护范围,但杂质应限于通常的含量,不能将杂质作为组分进行侵权判定比对。
  第三,通过对深圳市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诉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审判,明确了显著性较低的注册商标,其受保护的程度相应较低,即在近似商标的判定中,应当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对于显著性较低的注册商标来说,认定与其构成近似的商标的要求相应较高。
  第四,通过对上海元和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的审判,明确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中对商品类似群组的划分只是判断商标法上类似商品的参考依据,而不是惟一标准。审判实践中,应当以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是否认为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为判定类似商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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