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奋力开创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十分关键的时期。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国际环境中,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面临的国家发展战略以及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保护知识产权,既是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压力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国内市场经济秩序、提高民族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谐社会和诚信社会的需要。我省是经济、科技和文化大省,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在全国位居前列。这些都对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主线,落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的要求,积极配合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全面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原则,正确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导向作用
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确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四项原则”。一是要坚持执法统一原则。尽可能通过统一执法尺度,实现相同或者类似案件裁判结果的互相协调和社会效果的基本一致,营造一个公平统一和可预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今后,在一段时期内出现相同或类似案件收案较多情况时,各地要及时上报信息,由省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协调执法尺度,防止因执法差距过大,影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果。最近,省法院已就网络链接案件侵权认定及赔偿标准的确定进行了相关协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二是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能否实现依法平等保护,是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水平和司法环境进行评价并影响外商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我国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及利益能否获得同样充分的司法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对中外当事人的各类知识产权权利和利益必须依法给予平等的司法保护,努力营造一个人人可以平等受益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三是要坚持适度保护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实行市场经济改革和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只有20多年的历史,国内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和国际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因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体现适度与合理,既要依法给予保障,也要防止权利滥用,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竞争、能够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四是要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在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较为显著。因此,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体现两个兼顾:一是兼顾保障权利人的权利,二是兼顾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要通过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不断探索和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佳利益平衡点,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既尊重知识产权,鼓励科技进步和创新,又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知识产权的不当扩张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司法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