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的动员、组织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献血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指导、监督献血指标的完成;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采供血机构的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实施监督管理;
(三)根据中心血站提供的贮血、用血信息,结合献血计划任务,动员、组织、调配血源;
(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五)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
(一)动员、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献血;
(二)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组织本地区内的单位和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排,负责本居住区内的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介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十四条 昆明市中心血站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采血、供血,保证血液质量。
第三章 献血
第十五条 适龄公民献血前,血站应当核对居民身份证,并进行规定的健康免费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献血。每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血站或流动采血车献血。有工作单位的公民,也可以参加单位组织的献血,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年度献血计划指标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