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0日)废止昆明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2002年6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和输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献血活动。
第四条 本市推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第五条 献血公民享有优先免费用血权。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第七条 血液管理工作,坚持全市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下达全市年度献血计划;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献血计划,制定本地区公民献血的实施方案;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