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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市区禁用燃煤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日)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市区禁用燃煤的通告
(昆政发〔1997〕80号 1997年12月22日)


  为改善昆明市市区大气环境质量,防治燃煤(包括焦炭、烟煤、无烟煤、木炭及型煤)生产的大气污染,减少垃圾产生量,提高人民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务院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禁止使用燃煤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实行禁用燃煤的区域为五华区、盘龙区及西山区、官渡区的部分地区。即:市区二环路以内地区(含四区结合部)、西山区马街镇、官渡区关上镇、滇池旅游度假区。
  在上述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行业、饮食娱乐业、流动饮食摊点(含烧烤)的食堂灶、饮食炉灶、茶水炉、锅炉(工业用锅炉等除外),均为禁煤对象。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区域内原经批准使用燃煤的炉灶,由使用者按本通告规定期限自行改造,改用液化气、煤气、电、燃油等清洁燃料。1998年2月1日起,上述区域内饮食餐馆(摊点)的所有炉灶(含烧烤炉)一律禁止使用燃煤。1998年6月1日起,上述区域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行业、娱乐行业的食堂灶、饮食炉灶、茶水炉、锅炉等全部禁用燃煤。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核发使用燃煤的饮食娱乐、服务行业营业执照;市人事劳动局、市环境保护局及四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使用燃煤的锅炉、窑炉。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燃煤炉灶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缔其使用的炉灶,并由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市容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炉灶改造,并继续使用燃煤的单位和个人,取缔其使用的炉灶,并由市环保局、市容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四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禁用燃煤工作,由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市容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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