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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南京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南京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


  《南京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具体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颁发执行。

  南京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具体规定

  为了进一步控制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保证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苏委发[1982]64号和苏政发[1984]110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根据南京地区人口及基础设施情况,外地成建制单位一般不得迁入南京地区;已进入的单位一般不得再将外地职工调入。
  二、本市现有单位从外地零星调入职工,应按照进出平衡的原则,分别由市人事、劳动等部门从严掌握。
  三、凡符合中办发[1983]64号文件要求和有利于实施南京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迁入的单位及人员,原则上定点在县、郊。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南京市控制城市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转报或审批:
  1、成建制单位需从外地(含五县、下同)搬迁来宁的;
  2、外地单位因调整、合并需将职工及家属迁入我市的;
  3、中央、省及外地各部门在我市新建、扩建单位,需从外地调进职工及家属的;
  4、中央、省及外地单位(含部队)需在宁新建军职以上(军职以下一律不得进入)干休所、安置离(退)休干部及家属的。
  五、经研究同意迁入的单位及人员,须事先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凭南京市控制城市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手续,到市规划、房地、劳动、人事、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选址定点、征地拆迁、职工调动及户粮关系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办理有关迁入事宜。
  六、被批准进入南京的人员,须当年办完迁移年续;批准指标以外再进入,一律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七、所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局专户储蓄,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体项目安排由城乡委提出意见,并纳入城建资金支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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