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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南京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凡须经南京口岸进出外贸物资的单位,应于每月八日前按南京口岸外贸到港卸货计划表和南京口岸外贸出口货物计划表的要求,向外运支公司提出下月的货源计划。特殊货种应另列清单说明。
  2、市外运支公司根据货主提供的资料,及时汇总编制南京口岸月度外贸进出口货源计划表,于每月十日前报送市口岸管理委员会、南京港务局、南京铁路分局及有关运输单位和外代分公司。
  3、市口岸委于每月十三日召开贸、港、路、航等有关单位参加的计划平衡会议,综合平衡外运的货源计划,通报上月货源运输情况并由港务局根据货源计划和港口的实际情况,确定南京口岸初步平衡的月度外贸运输计划。
  市口岸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将月度初步平衡的外贸运输计划报送国务院和省口岸办公室。
  4、南京港务局根据交通部、铁道部、经贸部核定的月度外贸进出口运输计划,在确保重点,优先安排定线、定班船舶的前提下,按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和船舶到港先后顺序以及是否具备装卸条件,组织装卸作业。
  第八条 旬度计划
  1、每旬逢七由外代分公司负责同志向港务局和市外运支公司提供下一旬外贸船、货到港情况。
  2、市口岸委委托南京港务局根据外代分公司提供的船、货到港情况研究一旬计划安排意见,并于每旬逢九结合口岸每日外贸运输调度会,小结本旬计划执行情况,综合平衡下一旬计划(包括疏运计划),同时抄送有关单位,共同贯彻执行。
  第九条 无计划到船的处理。凡未按规定报送船舶到港计划,擅自抵港的船舶属无计划到船。无计划到船的有关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须提出申请,由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有关部门方可联检和安排接卸。

三、计划的执行和检查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运输计划的过程中,应建立必要的统计和分析制度。南京港务局、市外运支公司、外代分公司对计划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定期分析,不断提高计划的科学性。
  第十一条 市口岸管理委员会于每月五日召开有关单位运输调度负责人会议,总结检查上月运输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执行计划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除对港、贸、铁、公、航等单位适用外,对在宁的有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同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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