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南京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八日)
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颁发《南京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口岸运输效率,保证港口畅通,加速车船周转,充分挖掘现有设备潜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颁发的《外贸运输计划“两级平衡、集中管理”办法》(修订本),结合南京和港区腹地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经南京口岸进出口的外贸物资(包括以地方外汇、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方式进出口的物资)均应按照国务院口岸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有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办理。其中对港口的停泊、装卸等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和货物,物资单位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时,应事先征求港务局意见,合同副本抄送港务局,以便统一纳入南京口岸外贸运输计划。
第三条 外贸进口和退关物资必须尽快提离港区,进口物资超过十天,退关物资超过七天(七天内有明确装船期除外),港方在必要时可转移到港区以外堆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条 凡有条件自行派船来宁接运进口物资的省、市及其受托单位须在每月九日前将本省、市航运单位接运能力情况,报送南京港务局,以便综合平衡纳入南京口岸外贸运输计划。
第五条 为保持港口枢纽的正常秩序,加快车、船、货的周转,各有关单位都要签订物资运输协议,明确责任,奖罚分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计划的编制和报送程序
第六条 年、季度计划。中央各有关部门、各工贸公司及江苏省和有关省、市外贸专业公司进出南京口岸的外贸货源年、季度计划,在报送经贸部的同时,须抄送南京市口岸管理委员会、市外运支公司、南京港务局,以便掌握情况,搞好两级平衡。
第七条 月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