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良好信用信息,市区工程由企业根据第七条规定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资料原件,经审核后在其《信用手册》登记,并录入《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县(市)、贾汪区工程,由企业根据第七条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资料原件,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筑)主部门审核后在其《信用手册》登记,并上传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录入《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二)不良信用信息,由企业失信行为发生地或作出处罚的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失信企业《信用手册》上记录,并及时通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录入《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三)良好信用信息应于荣誉获得一个月内在《信用手册》上登记并录入系统;不良信用信息应于企业失信行为查实处理后十日内在《信用手册》登记并录入系统。
第十条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将采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保证信息的适时更新。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根据建筑业企业在经营管理、市场行为、生产管理、社会职责履行等方面情况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进行年度等级评定,起止日期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信用手册》年检工作合并进行。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年度《信用手册》的建筑业企业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评定条件按《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于当年2月底前完成评定工作。根据企业年度信用情况,评出“AAA”、“AA”、“A”三个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公示、公布和查询:
(一)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审核将要发布的信息,在《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公示栏内公示十日。
(二)公示期结束后,该信用信息转入公布栏和该企业信用信息栏中,并录入在徐州建设网。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信用信息有有效期的,公布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良好信用信息为长期,一般失信信息一般为6个月,严重失信信息一般为1年。对失信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失信信息公布期限可延长。公示信息转入企业信用信息栏后,形成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三)根据《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录入的企业信用信息还将上传至省级网络系统。
(四)系统设立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查询栏,为社会和个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或者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应及时在《信用手册》和网络系统上进行变更或删除,并在相应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
(一)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用手册》和《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评价、表彰评优时,应当查阅企业的信用信息,并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