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徐州市建设局是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工程)的发包,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或者招标发包。
第六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持《工程建设中标通知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备案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未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分包工程发包人还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分包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作业企业。
第八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专业分包工程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劳务分包工程应当办理完分包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监理单位对分包工程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施工许可的,应当停止监理,责令其改正,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干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进行的分包活动。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总承包企业不得干预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活动。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企业,不得将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