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做好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按照相应的行业准入条件、结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项目核准、备案。对上大压小、以优汰劣的建设项目必须明确责任、时限,并结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进展迟缓的地区,严格控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新建、技改项目限批。
(四)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促进高耗能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强化目标责任追究。
根据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年度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地要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目标逐级予以分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领导小组根据各市(州、地)与省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和省级以上公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计划,年终进行考核。
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并予以公布,省经贸委督促电力监管部门和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六)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宣传力度,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通报,在全社会形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工作程序
(一)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全省相关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计划,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布;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或指定的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工作计划报办公室备案并具体实施。
(二)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或指定的工作机构于次年2月10日前,向办公室报送年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完成情况。办公室在组织抽查和确认的基础上,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退出奖励资金计划。
(三)有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中具体问题由办公室负责答复,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