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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人单位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社会披露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人单位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社会披露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7]183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提高用人单位守法自律意识,现将《大连市用人单位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社会披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用人单位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社会披露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社会披露(以下简称社会披露),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违法行为)向社会披露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管辖对其做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外,还要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导致职工集体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情节恶劣的;
  (三)非法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
  (五)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
  (六)无法定理由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造成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
  (七)其它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 向社会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全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主要情况等,必要时披露信息可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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