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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宁价工[2000]501号、宁财综[2000]912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运行费用困难,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322号)精神,结合南京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范围为我市使用市政公用水厂自来水和企业自备水的用户。对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自备水暂不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即:每吨0.35元。

  二、调价标准(按现行分类):
  生活用水到户价每吨由1.20元调整为1.4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35元提高到0.55元;
  商业用水到户价每吨由1.95元调整为2.2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45元提高到0.65元;
  其它用水到户价格每吨由2.00元调整为2.2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38元提高到0.58元。
  工业用水的到户价每吨由1.65元提高到1.8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45元提高到0.55元。
  具体各分类水价的构成见附表。

  三、为解决水利工程供水部门的困难,缩小工业用水利工程水价与自来水用水利工程水价的差价,适当调整自来水价格中的水利工程水价标准,即由现行的每吨0.03元提高到0.04元,水利部门按供水企业的售水量收取水利工程水价。

  四、市自来水公司和转供水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各类到户水价收费,并如实上交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城市附加和水利工程水价。
  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有权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污水处理费可缓交,但不得免交。

  五、自来水价格调整后,除居民用水外,其他各类用水仍实行季节差价,即每年七、八、九三个月,工业用水类加收每吨0.05元,商业用水、其它用水类加收每吨0.10元,其收入作为市自来水公司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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